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原告 莊育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俊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32,87
6元(計算式:佔用面積4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29元/平方公尺=2,232,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