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9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7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蔡明修代理人周立根債務人潘琦琮即潘文琛0000000000000000
吳瑄臻即吳忞純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