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80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蔡志杰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聯邦銀行富強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