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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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69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凌忠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王僑徽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對第三人優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新竹市東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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