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繆慶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章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金錢或為其他行為?如為金錢,應明確記載金額,如為行為,應具體記載行為內容)。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起訴之法律依據及完整事實經過)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