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徐啟得 上原告與被告 盧豐華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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