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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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臺南分院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棉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陳棉櫳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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