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 洪金桂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