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酈長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寄藏手槍,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匈牙利FEG廠P9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肆顆、制式霰彈捌顆,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基於寄藏制式手槍及制式子彈之犯意,於民國89、90年間某日,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水 」成年男子委託,寄藏具殺傷力之匈牙利FEG廠P9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枝、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0顆、制式霰彈8顆,並將上開槍彈藏放於上址住處,而持有之。嗣於96年2月2日19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查獲,並在廚房舊電子鍋內,扣得上開制式半自動手槍1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10顆(經試射6顆,餘4顆)、制式霰彈8顆。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偵審中均供承不諱,並有現場測繪圖1紙、查獲照片7張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枝、制式子彈10顆及制式霰彈8顆足資佐證,而將扣案之槍彈送請鑑驗驗結果,認「送鑑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匈牙利FEG廠P9型口徑9mm(9×1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槍號為R73295,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壹拾顆(試射陸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送鑑霰彈捌顆,認係12GAUGE制式霰彈,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月13日刑鑑字第0960024351號槍彈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其持有手槍、子彈之低度行為,為寄藏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寄藏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於此社會治安日益惡化之際,猶持有上開制式手槍及子彈,對社會治安所生潛在危害甚鉅,其持有上開槍、彈之時間雖長達6年之久,惟未持以觸犯其他罪行,尚未造成實害,及被告犯罪後於警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匈牙利FEG廠P9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4顆、制式霰彈8顆,均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制式子彈6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試射後既均已失子彈之效能,均不再具有殺傷力,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固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其持有槍彈期間均安份守己,從事正當工作,並無不法或持以犯罪之念頭,與一般擁槍自重、為非作歹之徒顯有不同,其情尚堪憫恕,請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其刑,倘被告願意捐贈國庫相當之金額,請考慮再依刑法第16條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本院斟酌被告所持有之上開槍、彈均為制式之槍、彈,其嚴重性已逾一般改造之土製槍、彈,對社會治安深具威脅,其持有之期間長達6年以上,均未向警方自首並報繳槍、彈,而持續持有至96年2月2日為警查獲為止等情,難認被告犯罪情節在客觀上有何堪予憫恕之處,自難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為警查獲時年逾51歲,有其年籍資料在卷足憑,其為智慮成熟健全之成年人,社會經驗豐富,衡情當知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為法律所嚴格禁止,故其持有制式槍、彈之行為,亦不符合刑法第16條但書減輕其刑之規定,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楊萬益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