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9年3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0,000元,約定以106年3月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3.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借款後從未繳息及本金,餘欠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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