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敏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敏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敏超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