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2號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黃大韋
黃禾立 被告 鍾尚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851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黃大韋、黃禾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廖子涵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