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雲台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職業駕照、計程車營業執照、聲請前2年(即民國101年9月至103年8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父親 盧明榮 為何未領取老人津貼?並提出盧明榮之親屬系統表、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
三、釋明聲請人所陳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釋明聲請人所陳每月補貼盧明榮房屋津貼5000元,有無含水電瓦斯費1500元或扶養費2000元?若無,為何與聲請人原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列計3000元不合?又該金額係以何方式給付?其他共同居住之人有無一起分攤?若未分攤之原因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確有給付此項支出之憑據證明。
五、釋明聲請人前配偶有無共同負擔女兒之扶養費及其金額?若無,未負擔之原因?
六、詳列聲請人每年計程車之定期保養、更換機油、輪胎、驗車、換新費率計程錶等之各項實際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憑據證明。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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