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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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債權人 邱重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建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建圻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林建圻所有。(因林建圻為背書人,而系爭支票未遵期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