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蘇毓惠 被告宅速配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安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