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告 林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81元,及其中新臺幣61,902元自民國

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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