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 劉嘉富 被告 吳季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係訴請確認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和397建號建物所擔保其向被告借款之部分本金、利息債權不存在暨酌減違約金(本院卷第15、65頁),顯然只因債權涉訟,非關抵押權本身而無專屬管轄問題;再兩造於該借款契約第14條已明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0、102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逕向本院提起本訴信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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