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散布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至94年9月23日間犯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散布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81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928號、第22929號、第23259號、第23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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