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債權人臺南市左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炳煌 非訟代理人 楊碧鳳 債務人 林正忠 債務人 林珮瑀
一、債務人林正忠、林珮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 林簡金枝 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死亡,亦即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林簡金枝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簡金枝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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