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陳中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泉
凃禎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35元,業於101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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