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謝立林 訴訟代理人 謝美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001│環球綜合證券股份│086-ND-0000000│1000│1│││有限公司││││├──┼────────┼────────┼───┼──┤│002│環球綜合證券股份│086-ND-0000000│1000│1│││有限公司││││├──┼────────┼────────┼───┼──┤│003│環球綜合證券股份│086-ND-0000000│1000│1│││有限公司││││├──┼────────┼────────┼───┼──┤│004│環球綜合證券股份│086-ND-0000000│1000│1│││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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