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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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一第一行甲○○之後增列「(原名 張槙灝 ,於96年10月間改名為甲○○)」,所犯法條中增列「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減其刑二分之一,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適用刑法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7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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