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 林正雄 原告與被告 林美珍 (LINSUPRANEE,泰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目前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一、本件起訴未據原告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訂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1時之庭期取消。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