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債權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飛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支票利息之請求請自退票日(即100年10月6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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