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94號聲請人 邱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清旺 、 洪楊錦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楊清旺、洪楊錦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