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72號上訴人 陳文明 上訴人 傅明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被上訴人 陳金市 訴訟代理人 利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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