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溫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 吳東倫 法定代理人 吳依芝 訴訟代理人 王秀敏 被告 吳聲煌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吳東倫、吳聲煌並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