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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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