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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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