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145號原告全笙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環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新竹科學○○○區○○○路○○號2樓,另原告所稱被告支付貨款而簽發2紙支票,支票付款地均為新竹市科學○○○區○○○○路○號3樓,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支票影本2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