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呂慎 被告 吳翠花 上列被告吳翠花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