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梁李如玉
梁汕禎 梁汕琳 梁志嘉 梁添益 被告 黃茂銓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