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黃琬玲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告 李文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王素珍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