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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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燕山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七行關於「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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