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金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6號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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