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溫蕙婷 被告 林李憶
尤琮暉 邱奕哲 簡家祥 林怡君 郭建宏 趙曼麗 陳曉婷 林欣潔 簡湘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