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債權人海山中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文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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