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宏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 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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