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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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岩 、 戴秀玲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