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請人 丁勇志
陳生業 葉騰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裕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八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