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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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錢月潔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0樓之0
呂昕諺 被告 徐聖典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