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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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7號債權人 睿昱 拆除工程行即 黃奕瑋 債務人 妤誠 室內裝潢設計即 曹哲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睿昱拆除工程行、債務人妤誠室內裝潢設計,皆為獨資組織型態,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各乙份附卷可稽。然其聲請時,皆書債權人睿昱拆除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黃奕瑋,債務人妤誠室內裝潢設計、法定代理人曹哲誠。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同年月19日、同年2月1日通知其補正,債權人收受後仍無法為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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