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告 陳順建
陳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被告 傅本君 訴訟代理人 賴柏豪 律師(嗣110年4月1日解除委任)
陳曉蓁 律師(嗣110年2月25日解除委任) 孫煜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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