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柯擇良 代理人 蔡金 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依貴會提出之土地、建物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楊××,非黃美雲)。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01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四、借款交易明細查詢。
五、相對人黃美雲、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