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00號原告 鍾宛玲
楊金華 楊舒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潘柔安 被告 楊忠 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家訴字第二三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與訴外人 楊宜學 、 楊秀琴 已對原告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請求原告將本件訴訟標的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楊宜學,現由本院家事法庭以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受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