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重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3月27日北縣警蘆偵字第95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違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類似真槍之M16電動自動步槍壹支
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3月26日0時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鄉○○路○○○巷○○弄○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違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一紙。
(三)類似真槍之M16電動自動步槍1支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M16電動自動步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
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之,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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