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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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49號原告 吳鴻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漏未附具起訴狀所記載供證明用之證據「上下班打卡│││時間表」及「大門進出時間表」。│├──┼───────────────────────┤│3│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