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紀宏維 被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嗣原告對前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4月23日以101年度抗字第491號駁回抗告,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91號民事抗告事件卷宗可參,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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