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原名:李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8年11月3日│200,000元│88年11月3日│AL0000000│├──┼─────────┼───────────┼───────────┼───────────┤│002│89年7月15日│85,000元│89年7月15日│AL0000000│├──┼─────────┼───────────┼───────────┼───────────┤│003│90年7月15日│20,000元│90年7月16日│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