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5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706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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